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是监察法的明确要求。监察官法参考借鉴相关法规制度,把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队伍建设的共性要求,同时体现监察工作和监察人员管理特点,在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了监察官的等级、称谓以及等级的确定和晋升等内容,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监察官等级制度架构。一是关于监察官等级的性质。设置监察官等级,并不是要对监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纪检监察干部依然沿用现有干部管理序列。监察官等级是在职务职级之外增加的一个职业称号,目的是加强监察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同时,监察官制度意味着责任担当,等级越高、要求越高、责任越大,规范设置监察官等级也为压实监察官责任、强化监察官监督和管理提供了有力抓手。二是关于监察官的等级设置和称谓。监察官法借鉴各种衔级等级划分和称谓的规定,将监察官等级设置为十三级。这一制度设计既与现行公务员职务职级基本对应,又考虑了与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等级的对应衔接,体现精简、高效的队伍建设要求,并将资源适当向基层倾斜,为基层监察官拓展成长空间。三是关于监察官等级的确定和晋升。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监察官等级确定的依据,包括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五个方面,实行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并对提前选升作出规定。同时,考虑到监察官等级的确定和晋升工作专业性较强,参考其他等级衔级制度的通行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五)严之又严强化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
打铁必须自身硬。防止“灯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强化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是监察官法的重中之重。监察官法充分总结提炼现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要求,吸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功经验,通篇强调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在对监察官的所有监督中,第一位的是党组织的监督。监察官法第二条规定,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的领导、党管干部,本身就包含着监督。监察官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在总则中强调监察官应当严格自我约束、接受各方面监督。把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为重要立法目的,要求监察官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三是在义务、条件和选用、任免、考核等各章中,将自觉接受监督作为监察官的法定义务,严格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明确依法免职的具体情形,规定实行地域回避、任职回避,强化对监察官的考核等等,这些都鲜明体现了强化监督的理念。四是专章规定“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这是监察官法的一个特点,强调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依法处理对监察官的检举、控告,及时调查处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的监督作用;规定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和工作回避、保密、离任回避、规范亲属从业等具体监督措施;具体规定了监察官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这些制度规定,从法律上构筑起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促进监察官提高自身免疫力,习惯在受监督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三、积极推动监察官法实施
制度制定很重要,制度执行更重要。监察官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最终落实落地,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依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严格贯彻执行,依靠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自觉行动。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监察官的身份和荣誉,我们要倍加珍惜、担当负责。一是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依规依纪依法,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鲜明特征和内在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践行这一原则,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严格按照监察官法的要求,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二是推进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将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以及监察官法对监察官选用、管理的具体规定,自觉落实到队伍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体现在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全员培训、实战训练等各项工作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提升专业化监督执纪执法水平,做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党和人民忠诚卫士。三是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员既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依法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又要认真、自觉检视“灯下黑”问题,做实做细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工作,有针对性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努力做遵纪守法的标杆。四是及时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工作才起步不久,大量工作还在探索过程中,监察官法的贯彻实践成果也是不断丰富完善的。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由于实践尚不充分,还没有能够作出详细规定,但为后续制定完善配套制度预留了接口。比如,监察官等级确定和升降的具体办法,本法施行前的监察人员因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接受培训考核的办法,等等。这些都需要依据监察官法的规定,结合监察工作实际情况,及时配套完善,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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