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张家岩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在张家岩水库从事旅游垂钓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张家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二、在张家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活动的,由市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张家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垂钓的,由市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的处罚。
三、暴力抗法及其他妨碍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除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张家岩水库所在相关乡镇政府,环保、水务、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对库区群众的宣传教育,共同做好张家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简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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