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成都市治理“微腐败”工作办法(试行)》,已于日前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至各地各部门执行。
记者从市纪委获悉,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成都市治理“微腐败”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至各地各部门执行。
《办法》中指出,治理“微腐败”,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坚决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据介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市委部署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加大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力度,常态长效治理“微腐败”,在系统总结前期专项治理“微腐败”工作实践基础上,市纪委起草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5轮征求了各地各部门包括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同志在内的不同层面的意见建议,并专题听取了省市专家学者、部分市级部门党组、乡镇(街道)党委、村(社区)党支部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学校、医院、基层站所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和部分区(市)县纪委、市级部门纪检组、乡镇(街道)纪委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市纪委又征求了市委市政府各位领导的意见。充分吸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后,不断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记者从市纪委了解到,正式执行的《办法》已于2月5日印发至各地各部门,其中内容共5章27条。一是总则部分,概括性阐述了制定依据、概念定义、适用范围、遵循原则等内容。二是工作主体与职责,明确三类治理主体的职责任务,提出各级党委(党组)及基层党组织是治理“微腐败”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承担并落实治理“微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履行治理“微腐败”监督责任;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结合自身职能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治理“微腐败”工作。三是工作措施,提出开展分析研判、教育培训、社会宣传、巡察监督、严查“微腐败”、通报曝光、反思剖析、回访督改、反馈促建等具体措施。四是保障机制,提出建立信息共享、联动监督、社会评价、检查考核等工作保障机制。五是附则,提出各地各部门可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治理“微腐败”具体实施意见或细则,并明确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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