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监察六类人群 四种情景可留置——监察法草案看点清点(3)

发布时间:2017-11-08 10:39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监察六类人群 四种情景可留置——监察法草案看点清点(3)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依据草案,被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渎职尽职等重大职务违法或许职务立功,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局部违法立功理想及证据,仍有重要成绩需求进一步考查...

依据草案,被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渎职尽职等重大职务违法或许职务立功,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局部违法立功理想及证据,仍有重要成绩需求进一步考查,并有“触及案情严重、简单的;能够逃跑、自杀的;能够串供或许伪造、销毁、转移、藏匿证据的;能够有其余障碍考查行为的”等情景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能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考查的,该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眷。

监察机关该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劳动,提供医疗服务。询问被留置人员该当正当安排询问工夫和时长,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阅看后签字。

留置工夫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议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可能延伸一次,延伸工夫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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