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代表委员热议监察法草案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

发布时间:2018-03-16 14:04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代表委员热议监察法草案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汤维建委员: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督范围存在空白。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

汤维建委员: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督范围存在空白。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刘建超代表:过去一年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浙江的试点工作得到全面准确落实,实现了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通过改革试点,补上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监察对象比改革前的行政监察对象增加83.02%。浙江的实践证明,监察法扩大监督范围,对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真正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陈雍代表:重庆市、区县监察委员会已于2月1日全部挂牌成立,改革前监察对象数量38.09万人,改革后为129.75万人,增加91.66万人,增幅240.6%。必须要认识到,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主持人:监察法将对监察体制改革起到怎样的推动作用?

汤维建委员:监察法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和载体。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重大的反腐败体制改革,也是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既创造性地传承了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优良传统,又借鉴了世界上反腐败经验的有益因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大发展,有利于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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