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监察法释义(31)

发布时间:2018-05-16 13:51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监察法释义(31)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中央纪委网站继续推出监察法释义,聚焦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规定。...

摘要:中央纪委网站继续推出监察法释义,聚焦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规定。

【监察法释义(31)】  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作了衔接。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鼓励被调查人犯罪后改过自新、将功折罪,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争取宽大处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同时,也为监察机关顺利查清案件提供有利条件,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率。

本条应当注意把握八个方面内容:

第一,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在主观上表现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并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后悔,表现了被调查人改恶向善的意愿。在客观上,表现为被调查人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

监察法释义(31)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