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监察机关可依法要求有关人员作出陈述(2)

发布时间:2018-11-05 21:37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监察机关可依法要求有关人员作出陈述(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为了保障这项措施的实施,防止有的被调查人不配合,本款还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要求陈述的被调查人,在必要时可以出具书面通知。这里的书面通知是具有...

为了保障这项措施的实施,防止有的被调查人不配合,本款还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要求陈述的被调查人,在必要时可以出具书面通知。这里的“书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主要是针对被调查人不按照监察机关口头要求进行陈述时,由监察机关对其出具书面通知,要求其作出陈述。如果被调查人此时再不按照要求作出陈述的,则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本案中B某先是拒绝向监察机关作出陈述,属于对抗组织调查的错误行为。市纪委监委出具的书面通知,既是通知提醒,也带有警告性质。B某及时纠正错误,主动向监察机关作出陈述,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要求被调查人就涉嫌的职务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只能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来行使,不能委托给其他机关、个人行使。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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