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监察机关可依法询问证人

发布时间:2018-11-06 21:40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监察机关可依法询问证人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摘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H市J区纪委监委在调查该区某社区原书记Z某涉嫌受贿案时发现,Z某持有A公司10%的股份。虽然在讯问过程中Z某一再强调这些股份是自己实际出资所得,但根据已掌握的信息来看,这10%的股份很可能是Z某所收受的干股,是其以领取分红之名行受贿之实。

经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批准,调查组迅速对该公司股东S某、W某、C某三名知情人展开询问,针对每个人不同的特点及时调整策略、各个击破。

后来调查得知,Z某与S某、W某、C某三人曾定下“攻守同盟”,在Z某被留置后的第二天,S某等三人就专门开了会,约定按照事前商议的口径对向Z某行贿的事实予以掩盖。在调查人员的强大攻势下,S某还提供了公司记录向Z某分红的“小账”。

面对大量的不可辩驳的事实和证据,Z某的心理防线被彻底击破,如实向调查组交代了其收受A公司10%干股并获得分红款120万元的事实。同时,S某、W某、C某因向组织坦白交代相关问题,如实提供证人证言,得到了从轻处理。

【解读】

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询问,是指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有关人员和证人调查了解情况的一种行为。询问和讯问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讯问针对的是立案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询问则针对的是有关人员与证人。证人有很多种,有涉案人员,比如行贿人,包括商人或掮客,也有纯粹的证人,比如与案件无关联的知情人员;有直接知情人,比如参与非法牟利或经手行贿的人员,也有间接知情人,比如听别人转述过有关情况的人员,或者是曾经接触过部分问题线索的人员;有利益相关人,如司机、秘书等,也有利益无关人,比如仅仅经手财务的会计。这些证人接受询问时,有的会坦然接受并说明问题,也有的会出于情感、利益、安全等方面的压力,闭口不谈或遮遮掩掩。这就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展开询问,同时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证人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询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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