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应立案调查而不立案调查的要问责(3)

发布时间:2018-11-26 23:34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应立案调查而不立案调查的要问责(3)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纪检监委就是党内的纪律部队,干的就是监督的活、得罪人的活,必须要有对党绝对忠诚的高度自觉和责任担当来履职尽责,就是要敢于监督、不怕得罪人...

纪检监委就是党内的“纪律部队”,干的就是监督的活、得罪人的活,必须要有对党绝对忠诚的高度自觉和责任担当来履职尽责,就是要敢于监督、不怕得罪人。本案例中,该市纪委监委有关人员本来通过初步核实已经发现并掌握了A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和事实证据,本应依法对A某的严重问题立案调查,但市纪委监委有关人员却回避矛盾、不敢担当,有案不查、有贪不肃,自己不查,也不向上级报告,甚至在上级部门发函督办的情况下,仍然不作为、不履职,性质极为恶劣,在当地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正是基于这样的情况,省纪委监委及时“亮剑”,对A某严重问题直接调查处理,同时又对不作为不履职的该市纪委监委有关人员严肃问责、依规处理,充分履行了纪委监委监督执纪的职责要求,展现了纪委监委在对外惩治腐败的同时,也敢于“刀刃向内”、加强内部监督执纪的政治勇气,赢得了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赞赏。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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