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本报记者 屈畅 供图/刘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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