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及收益管理,规范和促进房屋产权交易,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补办出让及划拨土地转让补办出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龙泉驿区范围内,购房人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补办出让;购房人转让(包括买卖、赠予或其他合法方式)已购的安置性住房(包括因征地拆迁和旧城改造拆迁的安置住房),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划拨土地性质的商品房、自建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涉及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补办出让的,且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一致。
二、缴纳标准
(一)住宅用房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安置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划拨性质的商品房、自建房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补办出让及划拨土地转让补办出让手续,按区房管局统计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房屋产权登记面积×1%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二)商业办公用房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补办出让及划拨土地转让补办出让手续,按房屋产权面积÷该房屋所在区域商服用地基准地价所设定的容积率(不在基准地价区域的房屋,参照周边最末级商业基准地价核定容积率)×房屋所在区域商服用地基准地价×20%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三、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区政府办转发《区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龙府办〔2003〕103号)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相关事宜由区国土资源局、区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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