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承办法官曾羽巾介绍,该案是一起侵犯商标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已依法注册使用的相同商标,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该注册商标知识产权的侵犯。且本案涉案的数量、金额较大,远销全国各地,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该种行为必须受到严惩。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所购买洋酒原酒虽为真酒,但并不能成为减轻刑罚的依据。因本案所涉及的是对商标知识产权的侵犯,是对国家商标管理法规的违反。真酒的事实改变不了被告人“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事实,因而也就不能作为减轻刑罚的依据。
商标权作为商标所有人拥有的无可争辩的专有权,任何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擅自使用,一旦发现都应当受到相应的惩处。对于严重侵犯商标知识产权、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予以刑事打击,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查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