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区人民法院按照相关环保工作职责,根据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督察系列会议精神的要求,快速审理并执结一起涉环保行政处罚案件。
2016年10月,我区龙泉街道某玻璃制品公司欠缴排污费、未依法进行排污事项申报,区环保局对其共处罚款16万余元,后因其未按时上缴罚款,对其共加处罚款16万余元。今年7月7日,因该玻璃制品公司拒不缴纳罚款,区环保局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随即启动立审执联动机制对该案予以快处。7月19日审查认定两份处罚决定合法,对罚款及加处罚款裁定准予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立即交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该公司因污染正往外地搬迁,公司账户上无存款、无车辆,只有一些不便处置的机器设备。经会商研判,区人民法院立即组织承办人、法警等由执行局局长带队与公司负责人李某沟通协调。但事情并不顺利,李某明确表示,企业正在搬迁,需解决工人安置问题,无力缴纳罚款,且可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账款抵罚款。
执行法官态度坚决,向公司负责人释明:环保问题是民生问题、热点问题、敏感问题,若拒不履行,将会带来严重后果,不仅对企业发展不利,还将给整个龙泉驿区抹黑;法院将采取扣押机器设备、拘留企业负责人等强制措施。
最终该企业负责人李某当场筹措资金,全额给付了执行款。该案在立案后仅三天就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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