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泉驿法院按认罪认罚改革实施意见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因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认罚,尽管未能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要求,但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抢单”引发“血案”
去年9月26日晚,杨某与朋友在某饭店用餐。20时许,当杨某准备到收银台结账时,从老板娘何某处得知饭钱已经被其朋友支付。感觉面子受损的杨某遂对老板娘何某破口大骂,并与老板朱某争吵,进而发生抓扯、打斗。打斗中,朱某用手将被害人杨某鼻部、眼眶打伤。杨某被打伤后进入厨房,拿出菜刀意欲还击时被他人阻止。后何某报警,朱某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经鉴定,杨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朱某支付了杨某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9000余元,但双方未能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未能取得杨某的谅解。杨某将其告上法庭,提出伤残赔偿要求。
法院判决
被告被判缓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人赔偿伤残赔偿金6万元,误工费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15万元。朱某表示愿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15万元的赔偿要求过高,暂存3万元于法院财政专户,拟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赔偿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与杨某因口角纠纷而发生抓扯、打斗,造成杨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但朱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杨某对自身受到的伤害有一定的责任,朱某用实际行动表明了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故尽管朱某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杨某的谅解,法院仍判处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而对于杨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因朱某已实际支付了杨某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杨某未能就误工费提供证明,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范围,而未能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
据承办法官胡栋梁介绍,该案是区法院按照认罪认罚改革实施意见审理的首例案件。之所以判处缓刑,主要是考虑到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认罚。至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则只是考量因素之一。
“只要被告人用实际行动表明了认罪认罚,在符合缓刑其他条件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判处缓刑。”胡栋梁表示,本案被告人和受害人尽管未能达成谅解,但其原因是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是明显不符合司法公平的巨额要求。且被告人通过暂存一定款项到法院专户的行为,表明了其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意愿,符合认罪认罚的要求。
“通过这样一个案子,我们主要是想传递一种信息:尽管受害人在刑事案件中遭受了损失,但他的索赔应该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作为法官,我们也不可能仅仅因为被告人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谅解而一律不予判处缓刑,而要综合考虑未能达成谅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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