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个司法解释,均自3月1日起施行。
解释规定: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做出以物抵债裁定;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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