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新闻:【特别报道】理解好这7个关键点, 你就读懂了监察法(7)

发布时间:2018-03-22 19:53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特别报道】理解好这7个关键点, 你就读懂了监察法(7)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指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

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指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开展调查。这其中,每一项调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要求,促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留置是12项调查措施中最受瞩目的措施,监察法规定了启动留置措施需要满足的条件,即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监察法还严格规定了留置措施审批程序,明确了留置场所、时限等相关要求。例如,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等等。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同时,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反腐败领域的集中体现,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彰显了我们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中央纪委法规室有关同志指出。

谁来监督监委?

既有全面的外部监督,也有严格的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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