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白江新闻:损害生态环境干部终身追究

发布时间:2017-08-14 15:23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损害生态环境干部终身追究由成都新闻网采编:2017-08-10 22:52| 发布者: 高雪| 查看: 93|原作者: 吴静 摘要:近日,《青白江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出台,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将坚持依...
2017-08-10 22:52| 发布者: 高雪| 查看: 93|原作者: 吴静

摘要:近日,《青白江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出台,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将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近日,《青白江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出台,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将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细则明晰了责任主体,细化了追责情形。针对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成员在决策、执行、监管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突出问题,确定了14种具体责任追究情形;对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有关领导成员及有关工作部门(单位)领导成员分别明确了8种、9种、11种追责情形。

 

  细则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严重的还要接受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我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强化结果运用,严格责任追究。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对作出处分决定时已经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新青白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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