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蔡某某抢劫、故意伤害案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
近日,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蔡某某抢劫、故意伤害案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二审撤销一审对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依法改判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蔡某某数罪并罚的刑期也由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增加至有期徒刑十年。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司法亲历性的要求,回应了被害人关切的问题,准确惩治了犯罪,有效维护了法律公平正义。
2015年3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因喻某与熊某某之间的矛盾,意图对熊某某实施报复,遂伙同多名男子驾车行至安居路一家网吧对面,下车后持刀追砍熊某某。在追至石家碾中路安居路口处时,蔡某某与一名男子将熊某某砍翻在地,并在继续砍杀数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熊某某所受伤害评定为重伤二级。2015年12月20日,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均与指控一致,并以犯故意伤害罪对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区人民检察院承办人全面仔细梳理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专门通知被害人熊某某及其父母到检察机关,亲自查看其伤情并听取其对一审判决的意见。经审查,检察官认为,蔡某某系经预谋后,在公共场所以使用管制刀具断人手足的残忍手段实施报复性暴力犯罪,造成了他人伤残的严重后果,并未进行任何赔偿,且系累犯。同时,蔡某某系在抢劫同案犯喻某已被判刑,其抢劫和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掌握,且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于案发九个月后才被迫在父母带领下来投案的,故考虑自首时量刑从轻幅度也较小。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对蔡某某的宣告刑应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但一审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其罪行极度不相适应,与类案比较量刑严重失当,属量刑畸轻,遂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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