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白江新闻: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知识问答(三)

发布时间:2018-07-11 02:37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知识问答(三)由成都新闻网采编:2018-07-10 18:14| 发布者: 陈健 | 原作者: 余芳 摘要: 1、普查获取的资料是否会被泄露,是否成为有关部门进行处罚的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
2018-07-10 18:14| 发布者: 陈健 | 原作者: 余芳

摘要:

  1、普查获取的资料是否会被泄露,是否成为有关部门进行处罚的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这次普查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和人员,以及普查对象提出了哪些要求?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3、这次经济普查,在信息技术应用上有何突破?

  尽可能获取更为详实信息,提高普查信息质量,减轻广大普查对象和基层普查人员负担,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PAD)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来源:新青白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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