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俗话说一日夫妻百世姻缘,好不容易才在一起的两个人,即使有一天不得不分开,至少应该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世姻缘,好不容易才在一起的两个人,即使有一天不得不分开,至少应该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然而已经协议离婚的苟某某却将前夫蒲某某诉至法院,又是为何?
原告苟某某称,被告蒲某某未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支付苟某某2万元人民币。而蒲某某却称这么做皆因苟某某未支付子女抚养费,故不愿意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相关内容。
近日,我区法院审结了此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苟某某、蒲某某于2004年4月21日在弥牟镇办理离婚手续,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苟某某分得财产2万元人民币。离婚后,苟某某一直要求蒲某某支付上述2万元,但蒲某某总是拖延付款,导致苟某某生活困难;经村、组、队长、书记多次调解也没达成一致意见。苟某某认为:双方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蒲某某应按《离婚协议》中确定的义务履行。
蒲某某称,在离婚协议中,是同意给苟某某2万元;但当时说好小孩的抚养权归苟某某,而小孩实际上一直是由蒲某某在抚养,苟某某并没有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所以蒲某某不同意支付苟某某2万元。况且这2万元远远不够日常小孩的开支。
经审理:苟某某与蒲某某于2004年4月21日共同协商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方获得2万元及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男方获得房产及车辆,需每月支付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及所有医疗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