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白江新闻: 主题: 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登记

发布时间:2020-10-23 18:44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 主题: 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登记由成都新闻网采编: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青白江社区。 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第53条,《民法典》第341条、第342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土地经营...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青白江社区。

 主题: 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登记


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第53条,《民法典》第341条、第342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按照《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年134号)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目前该项工作正由农村农村部门移交给自然资源部门,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按照我部要求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商对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接收工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下一步将落实中央“三权分置”改革精神,配套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助力乡村振兴。


八、农村不动产进行预告登记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因此,农村不动产依法可以办理预告登记。下一步将结合《民法典》的实施,结合实践需求,完善预告登记相关制度,保护农村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主题: 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登记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