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新闻: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5)

发布时间:2017-12-13 04:50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5)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厅(局)级及以上单位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厅(局)级及以上单位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厅(局)级以下单位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权限分别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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