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新闻: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与监察法衔接 认罪认罚从宽——聚焦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看点(2)

发布时间:2018-04-26 20:51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与监察法衔接 认罪认罚从宽——聚焦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看点(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适应发展变化,及时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以往,外逃贪官只有被追逃回国才能对其审判,如今,通过...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适应发展变化,及时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以往,外逃贪官只有被追逃回国才能对其审判,如今,通过修改刑诉法,建立缺席审判程序,外逃贪官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将受到法律应有的裁判。”

对于缺席审判中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方面,草案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草案同时规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陈卫东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从告知、送达以及辩护等方面给予了充分的保障措施,可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同时,这些规定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也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

——看点二: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

“国家监察法表决通过后,人民检察院对反贪反渎案件职能整体转移。目前监察机关办理的一些案件陆续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迫切需要修改相关法律,以适应这些案件的需要。”陈卫东说。

对此,草案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张兴宽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有利于及时解决与监察法之间的衔接问题,及时弥补了因为监察法的实施而导致的监察委与检察院两个办案机关的衔接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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