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新闻:【监察法,我们都在学】之七:惩戒和教育要相结合

发布时间:2018-07-02 14:52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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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对林某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完成,所有相关证据已经完备,这下可以移交检察院了。”作为一名转隶干部,老吴负责办理市监委首例职务犯罪案件,他铆足了劲,决心要把这个案子办成铁案。看着面前厚厚的卷宗,老吴感觉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林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冒领专项资金达20多万元。以老吴以前在检察院的办案经验来看,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然与以前在检察院办过的那些“大案子”相比,这个案子不算什么,但是作为市监委成立以来查办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老吴还是加了把劲,在取证工作上下足了功夫。

“老吴,不用着急,你再拟制一个谈话方案报批,在移交前,我们要再和林某谈一次话。”调查卷宗提交给调查组王组长,却被退了回来,王组长还提出了新的要求。

“组长,你放心,这个案子的证据都已经全部固定,违法犯罪事实也已经全部查清,不用再进行谈话了。再说,之前的几次谈话,他都不是很配合,凭现在我们掌握的证据,就算他不承认也翻不了案,我看没有必要再找他谈了。”老吴以为王组长担心证据链不完整,怕移送出问题。

“你报上来的案卷我都仔细看过,调查取证方面没问题,已经达到移送检察院的条件。但是我们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不是单纯的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主要目的是教育人、挽救人。不仅要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还要解决思想问题,让审查调查对象触及灵魂、深刻反省、认识错误,回到正确轨道上来。”王组长看出了老吴的疑惑。

“你看,《监察法》第五条规定:‘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这是开展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王组长接着说:“这个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从我们之前的几次谈话情况来看,林某虽然供认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但还没有从思想上真正反思问题的根源,没有认识到所作所为给党和国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如果我们就这样一送了之,就相当于把问题一并送了过去,那样的话就是我们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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