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新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3)

发布时间:2019-01-27 08:34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3)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研究解决工作机构、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问题,将干...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研究解决工作机构、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问题,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组织开展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集中管理中央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下同)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省、市级直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县(市、区、旗)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可以按不同类别、身份,由县(市、区、旗)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分别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关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集中管理下级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另行指定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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