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五、征收管理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3.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4.纳税人应当自季度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地方税务局 编辑: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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