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被调查人不服处理决定可申请复审复核

发布时间:2019-01-26 20:35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被调查人不服处理决定可申请复审复核由成都新闻网采编:摘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编者按: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

摘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编者按: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监察法实施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市纪委监委经立案审查调查,于5月3日对严重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的该市环保局副局长A某作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和撤职政务处分决定,撤销A某现任所有职务,降低两个职务层级,确定为副主任科员,按照规定相应降低工资等待遇。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交有关部门执行。

A某于5月4日收到政务处分决定书,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经过几天的考虑,于5月10日依法向市监察委员会申请复审。市监察委员会于6月1日作出复审决定,维持原政务处分决定。A某于6月4日收到复审决定书,仍不服,于6月8日依法向省监察委员会申请复核。

省监察委员会于7月19日作出复核决定,认为原政务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维持原政务处分决定。

【解读】

监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这一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复审、复核的规定,主要目的是明确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程序和时限,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监察机关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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