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丰富问责情形 提出更高标准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之四

发布时间:2019-09-12 08:40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丰富问责情形 提出更高标准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之四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建局、水务局落实两不愁三保障工作存在形式主义问题,区住建局局长、水务局局长因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是甘肃省纪委监委近期通报的因工作中存...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建局、水务局落实“两不愁三保障”工作存在形式主义问题,区住建局局长、水务局局长因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是甘肃省纪委监委近期通报的因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受到问责的案例。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在之前的条例问责情形里没有体现,新修订《问责条例》按照中央有关要求,结合基层实践,在第七条第(五)项中加以明确。”参加此次修订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同志表示。

党的十九大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强调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新修订《问责条例》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针对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政治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将原有6大类问责情形增加为11大类,提出更高更严标准。

2016年颁布《问责条例》以来,各地各部门持续深入推进问责工作,成为管党治党的制度利器,但实践中也出现了问责不到位和泛化、简单化等问题。如华北某市纪委监委调研发现,有的地方对乡镇基层部门制定的问责情形和要求简单机械,不考虑实际情况和具体原因,搞“一刀切”式问责,挫伤干部干事积极性,影响了问责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新修订《问责条例》将原条例中党的建设缺失情形进行拓展,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情形进行细化,具体明确为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作风建设松懈、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等问责情形,内容更加具体、指向性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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