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发生违法问题时不属于监察对象,立案调查时属于监察对象,如何处理?(2)

发布时间:2019-09-12 08:42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发生违法问题时不属于监察对象,立案调查时属于监察对象,如何处理?(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答:发生职务违法问题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

答:发生职务违法问题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第四十六条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其身份不再是监察对象,一般可以立案调查,但不再适用政务处分,若依法可以由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的可按程序提出建议。其中:(1)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有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3)因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可以按程序纠正,有的还可以依照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4)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的,可以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5)如立案调查后,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即应当撤案。(钟纪晟)

发生违法问题时不属于监察对象,立案调查时属于监察对象,如何处理?(2)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