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新闻: 男子驾车撞伤行人竟然将伤者丢弃后逃逸(3)

发布时间:2018-01-12 04:33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 男子驾车撞伤行人竟然将伤者丢弃后逃逸(3)由成都新闻网采编:驾驶员虞某为何要将伤者唐女士抱上车随后丢弃在公墓附近?1月10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在交警五分局见到了虞某,我家庭条件不好,担心事故严重要赔钱...

驾驶员虞某为何要将伤者唐女士抱上车随后丢弃在公墓附近?1月10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在交警五分局见到了虞某,“我家庭条件不好,担心事故严重要赔钱,我赔不起。”虞某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自己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父母和妻子没有上班,孩子上小学,平时依靠帮人拉货一个月能挣3千多块。当时出了事故后,他很担心,看到唐女士躺在地上,伤势看起来很重的样子,心中十分焦虑。在假装报警、拨打120后,虞某告诉唐女士送她去医院,然后将其抱上了车。

“一开始我确实有打算把她送到医院,但是后来内心开始挣扎。”由于担心唐女士受伤可能会赔钱,在开车途中,虞某便开始思考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在事发地附近转了1小时后,寻找人烟稀少的地方,准备将唐女士丢下。当达到石岭公墓南园附近东风渠旁时,虞某觉得机会来了,将唐女士骗下车,趁她不注意,一脚油门加速逃离了现场。

逃跑后,虞某一直躲在家中,没敢将事情告诉家人,抱着侥幸心理,以为不会被查到,结果天网恢恢,最终被民警抓获。

民警提醒

肇事后转移现场致伤者抢救不及时死亡将涉嫌故意杀人

“虞某在交通事故后,将伤者丢弃的行为十分恶劣,也十分危险。”张平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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