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决定新增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条 新增部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原规定禁放区基础上,新增以下区域为禁放区:绕城大道南二段香榭河畔路口至成发420路口以南,蜀龙大道南段成发420路口至蜀龙大道绕城高速跨线桥下以西,蜀龙大道绕城高速跨线桥下至绕城高速宝成铁路桥以北,金芙蓉大道宝成铁路桥路口至货运大道毗河桥头以东,滨河路毗河桥头路口至香榭河畔路口以南区域(含以上路段)。
第二条 本公告第一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商场、集贸市场和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第三条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等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 在禁放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存储烟花爆竹。
第五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六条 违反本公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区安监局028-83972317;
区公安局028-83972293。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5日
黄杨敏
标签:公告,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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