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新闻: 成都女子花43万请闺蜜“驱鬼” 对方却拿来买了奢侈品(3)

发布时间:2018-04-09 18:51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 成都女子花43万请闺蜜“驱鬼” 对方却拿来买了奢侈品(3)由成都新闻网采编:而本案一审承办法官王秀琴则向记者介绍,就算是孕妇也不一定都能适应缓刑。王秀琴告诉记者,本案的关键其实不在于被告人是否可以视为审判的时候怀...

而本案一审承办法官王秀琴则向记者介绍,就算是孕妇也不一定都能适应缓刑。王秀琴告诉记者,本案的关键其实不在于被告人是否可以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而在于被告人由于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缓刑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因此赵慧根本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案外延伸:法律对孕妇有特殊规定  

王秀琴告诉记者,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孕妇有诸多特殊规定。“比如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王秀琴称,这是因为孕妇身上“有两条性命”,不适用死刑,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也是出于人道主义。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即便孕妇在羁押期间已经自然流产,审判时依然按照孕妇对待,不适用死刑。“这是为了解决刑诉法规定孕妇不能判处死刑后,现实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王秀琴介绍,《刑事诉讼法》第65条还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赵慧最初被取保候审就是考虑到这种情形。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所有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条件的,均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王秀琴表示,“应当”和“可以”两个词用词的差别也可以体会出法律对孕妇的特殊保护。



黄杨敏

标签: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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