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并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8年8月1日
黄杨敏
标签: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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