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万的价格买两辆总价值47万的车,这笔看上去划算的买卖背后,却隐藏着犯罪,这两辆车皆为赃物,分别是从其主人王某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处被盗走的。
2017年8月9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某酒店将钱意、吴宗国挡获,两人到案后,对购买赃车的事实予以供认。随后,公安民警查获了这两辆汽车,并已发还被害人。成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意、吴宗国明知是赃车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视为“明知”
在这些案例中,很多人都会辩称“自己不知道手机是犯罪所得,只是贪图便宜,一时糊涂而购买。”那么,在何种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其“明知”呢?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茜认为,一般明知分为“确定明知”和“可能明知”,既包括行为人对赃物有确定性的认识,也包括对赃物的可能性认识,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根据事实推知其可能为赃物,就可以认定为明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二)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的。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购买时间、地点、价格、物品特征、交易方式、出卖人对该物品的了解程度等情形,推定购买人主观上是否为明知。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表示,是否追回赃物以及物品的金额大小,对判决结果如刑期等有一定影响。如能主动将涉赃物品上缴,是量刑上重要的考量环节。治安管理处罚法虽也有针对“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等,但两者的区别在于情节的严重程度。如果收购的赃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收购,社会危害性大,就不再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管理,而是构成犯罪,由刑法来规范。
黄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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