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新闻: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三部党内法规(7)

发布时间:2019-09-17 14:06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三部党内法规(7)由成都新闻网采编: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法规工作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法规工作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中央党内法规草案的审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二)条例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三)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对调整范围单一或者配套性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中央办公厅报党中央审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草案,由其领导机构会议审议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草案,由党委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法规工作机构审核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发布。

中央党内法规采用中央文件形式发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形式发布。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党中央工作机关文件形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党委文件或者党委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发布时,党内法规标题应当添加题注,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发布日期。

党内法规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外,应当在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三十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以先试行。试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六章 保障

第三十一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严格遵循效力位阶要求:

(一)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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