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系列学习辅导读物 近日,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即日起在全国发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芳源 文字整理 王婵 美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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