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四川省纪委对4起诬告陷害典型在全省予以通报。
1.成都市锦江区某单位原副调研员刘某某诬告他人问题。刘某某因与成都市锦江区某单位负责同志产生私人恩怨,自2016年8月起,先后数十次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匿名举报,捏造该同志存在贪污、受贿、行贿、公款旅游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9年12月,刘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诬告他人问题。因债务纠纷,该公司在眉山市东坡区开发的某楼盘商业用房被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查封并挂网拍卖。为阻止拍卖行为,刘某某捏造达川区相关领导干预司法的事实,并向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试图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刘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由于其不属于监察对象,遂将相关情况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7月,眉山市东坡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处罚。
3. 达州市宣汉县某村村民汤某某诬告他人问题。汤某某与邻居雷某某因纠纷发生肢体冲突,不服调解及法院判决结果,多次前往北京上访被劝返,由此对乡党委、政府产生不满。随后捏造事实反复举报该乡党委书记高某某收取10万元贿赂,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阻止群众维权。2020年1月,高某某就汤某某诬告陷害行为向宣汉县公安局报案。2020年9月,开江县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一审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4. 南充市嘉陵区某村村民张某某诬告他人问题。2020年2月,张某某因个人不合理诉求未得到满足,捏造该村村支书张某高价买卖低保、收受红包等问题,连续向纪检监察机关有关网站投送7封举报信。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张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由于其不属于监察对象,遂将相关情况移送公安机关。嘉陵区公安分局依法认定张某某系诬告陷害。鉴于张某某承认错误并取得张某谅解,2020年3月,南充市嘉陵区公安分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免于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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