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新闻:建立健全法规制度 进一步提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2)

发布时间:2021-01-16 12:25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建立健全法规制度 进一步提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二)准确把握工作定位和职能职责。在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既要充分发挥职责作用,又要坚守职责定...

(二)准确把握工作定位和职能职责。在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既要充分发挥职责作用,又要坚守职责定位、精准发力。《规定》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应当立足自身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从开展审查调查、处理处置、问责、事故调查监督、以案促改等5个方面规定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的主要职责,体现了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变化特点:一是调查对象范围扩大。按照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六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特别是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范围,调查的责任涵盖了企业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等责任类型。二是调查内容增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失职失责问题一体查处。对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根据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国家监委负责调查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包括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三是调查手段更加丰富。党章党规和监察法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规依法采取的措施。《规定》在此基础上对以事立案和确定被审查调查人后可以采取的措施作了明确界定。

(三)注重加强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监察体制改革前,原监察部属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2018年国家监委成立后,根据宪法、监察法对国家监委的职责定位,国家监委不再作为成员单位参加国务院事故调查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成立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要加强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及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明确权力边界,促进各负其责,共同完成事故调查任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启动机制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收到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邀请后,应当及时介入事故调查,跟踪了解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在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初步确定为责任事故后,及时启动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在配合机制上,审查调查组应当及时接收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移交的调查报告、谈话笔录、相关证据材料及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名单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及其牵头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处置、问责意见向国务院及其事故调查组通报。在对外公布上,中央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和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四)统筹推进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的分工合作。责任事故追责问责涵盖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会议审议、处分落实、对外公布等多个流程,需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内部各有关单位以及地方纪委监委、设在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通力协作,加强衔接配合。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内部分工配合来看,按照“三定”规定等文件,结合工作实践,《规定》明确了委机关相关室的职责分工和配合机制。比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并从同类事故量纪处理平衡等角度提出意见。联系事故发生地的监督检查室牵头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案件审理室负责对中管干部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对有关党组织进行纪律处理案件的审理;按照全案把关、总体把握平衡原则,采取上下联合审理、分级审核把关的方式,组织协调并指导地方纪委监委、设在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案件审理部门按规定对其他案件进行审理。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协调联络、线索管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从纪检监察系统上下联动配合来看,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审查调查中,责任人员多数为非中管干部,有些监管责任还可能涉及中央职能部门,或者涉及中央企业、中央垂管单位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既要对全案统筹负责、总体把关,又要加强与地方纪委监委、设在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的协调沟通。相关地方纪委监委、设在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配合审查调查工作,做好交办案件的审查调查和处理处置工作。比如,《规定》中明确,审查调查组副组长一般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地省级纪委监委一名负责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属于非中管干部的,一般交由被调查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纪委监委立案调查,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其他地方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对非中管干部的处理处置、问责意见,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后,由牵头承办部门指导督促地方纪委监委、设在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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