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新闻:观察 | 传承红色基因 汲取奋进力量(2)

发布时间:2021-06-17 14:53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观察 | 传承红色基因 汲取奋进力量(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2008年,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在《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对革命文物进行界定:包括各类与革命运动、重大历史事件或者与英烈人物有关的,...

2008年,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在《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对“革命文物”进行界定:“包括各类与革命运动、重大历史事件或者与英烈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类型也随之明确为革命史迹、革命实物、代表性建筑等三大类。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家财政作保障,保护的人力、财力和物力都很充分。但在革命老区,省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往往处于偏远山区,点多面广,且当地财力有限,资金缺口较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办公室主任胡健曾透露,由于资金投入不足、保护力量薄弱,一些红色文化遗存处于缺人管、少人修的境地。

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看来,一个突出短板在于相关法治建设不完善。目前,现有的一些法律规定比较笼统或滞后,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修改后的该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2018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制定革命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各地掀起“红色立法”热潮。对于各地开展的“红色立法”,丁伟指出,将我们党保护利用革命文物的主张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这有利于更好保护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

各地探索实施产权置换、购买、以修代租等方式,对红色文化遗址予以保护

由于历史原因,不少革命文物产权归属复杂,有些为私有产权古民居,且产权分散,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

以山西为例。当地文物保护部门调查发现,山西红色文化遗址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个人所有。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汉琦告诉记者,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由于敌强我弱,八路军和解放军的指挥部多设在老百姓家里,且地处偏远。老百姓的民房大多都是简易的土木结构,个人修缮容易造成遗址破坏。

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因此,产权属于个人所有的红色文化遗址保护难度较大。

位于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的中共浙江省临时工作委员会旧址,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当地干部群众反映,省工委旧址整体建筑损毁程度较重。长乐镇政府积极对接市委组织部、市检察院、文保等单位,协同争取政府资金。镇、村将原居住村民妥善安置,并通过耐心做工作,从产权人手中长期租用房屋。目前,省工委旧址已完成修缮布展,并串联浙东清风馆形成“清风红旅”线路,焕发全新活力。

福建省文物局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工作中也探索出不少好的做法。协调置换。如通过调查研究和反复沟通协调,争取工商部门支持,将原拟出售的古田镇工商部门旧办公楼捐赠给古田会议纪念馆,用之与国保单位毛泽东写作《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旧址协成店进行无偿置换,使协成店产权收归国有。无偿提供。如龙岩市连城县国保单位采陔公祠,县级文保单位杨尚儒故居、江一真故居,经村“两委”牵头与产权所有人协商,都愿意无偿提供进行陈列布展。以修代租。如连城县培田衍庆堂附属房,在保护维修工程招投标前,经协商,产权所有人同意由文物部门维修后无偿提供给县文物局作为培田文物管理站办公场所。股份分红。如连城县培田村古建筑群,修缮后作为旅游参观场所开放,每年旅游总收入的10%返还产权所有人。

一些地方在红色资源保护立法时规定,“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政府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等方式予以保护”,以此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

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创新“说话”方式,把隐藏于革命文物中的故事讲出来、传开去,让革命文物活起来

“出于安全考虑,中共四大的会场布置成了一个英文补习班,开会过程中,一旦发生紧急情况,代表们就会马上收起讨论的文件,拿起英文书开始上课……”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推出的短视频中,中共四大纪念馆首席讲解员王力娓娓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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