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新闻:【四月网评】监察立法 职责于心

发布时间:2018-04-27 09:59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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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两千多年前的秦朝以来,具有监察性质的官职就已经专门设立了,即御史,并一直延续到了清朝。两千多年后的今天,全国两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人员,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历史新阶段。监察体制改革犹如一缕阳光,会照亮阴暗的角落;又如一丝清风,能吹清落积的蒙尘;更如一面屏障,让廉洁之地不受腐败的侵蚀。紧跟监察体制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懂、学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监察内容更全面。监察法总则的第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首要的职责就是监督,且无论是否是国家公务人员,只要是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就会受到监督,将监督的阳光洒满公权力行使之地的每一个角落。监察委员会通过严防监督,积极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保持党员队伍和公职人员队伍的纯洁。

法治精神再深化。监察法出台是对十八大以来反腐成效的有力总结,开启了国家反腐败大踏步向前的新征程。学习贯彻好监察法精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化“四个意识”和“四种形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特别是12项调查措施中的留置,取代了“两规”措施,是法治精神落实于反腐败工作中的集中体现,促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法治体系再完善。今年3月全国两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是在党的正确领导下,走出的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监察道路,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有机统一;是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是国家法治体系完善的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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