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写的是‘滞纳金’,但本质是违约金。”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认为,合同中约定每天1%计算违约金,“一般认为过高,特别是违约金已经超过了本金的十倍。”他表示,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应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他介绍,一般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来计算,“算下来可能只有几万块钱。”
同样,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也认为,函件中所谓的“滞纳金”其实应是违约金的性质,,“但这个违约金金额远远超过了其所欠物业费的本金,严重过高了。”他建议,当事业主可以请求法院降低,“根据《合同法》和司法解释,一般法院会进行调整,在成都也有很多判例。”
成都商报记者 彭亮
原标题:欠物管费5.5万,产生“滞纳金”5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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