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下午,田先生和律师一道前往直属一大队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希望再次与陈某某协商解决,但多次拨打其电话无人接听。交警拨打其电话时,仍无人接听。
29日下午,陈某某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肇事车主没有选择报保险,保险公司无法立案定损。而田先生属于事故无责方,此次事故不属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也无法进行处理。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笔者多次拨打了陈某某的电话,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同时,笔者也向四川资阳4150法律事务吴宁咨询了相关情况。“按交警判定的责任,肇事方应当赔偿此次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吴宁说,如果肇事车主方不认同大灯损坏是此次事故所造成,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肇事方也有权查找此次事故发生前后,是否无责方还有其他导致车辆大灯损坏的事故,“如有证据无需赔偿,如无证据,肇事方需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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