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新闻:检察机关涉改部门在办案件和问题线索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7-12-29 13:00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检察机关涉改部门在办案件和问题线索应如何处理?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权威答疑”栏目邀请中央纪委研究室陆续解答相关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摘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权威答疑”栏目邀请中央纪委研究室陆续解答相关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权威答疑】

检察机关涉改部门在办案件和问题线索应如何处理?

编者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适应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需要,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选登》栏目推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权威答疑”,特请中央纪委研究室陆续解答相关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敬请关注。

问:检察机关涉改部门在办案件和问题线索应如何处理?

中央纪委研究室:检察机关要按照“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的原则,处理好在办案件和问题线索,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及时进行清理。检察机关要做好有关职务犯罪案件及问题线索的清理和分类登记,确保及时、高效、完整地移交案件及问题线索。对于可能超过追诉时效的线索及在监察委员会成立之前可能超过办案期限的案件,必须全部办结;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涉众、涉稳等敏感案件、线索,以及不属于监察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争取尽快办结;对于被举报人或嫌疑人可能逃跑、存在串供可能等紧急情况的案件及线索优先办理,争取尽快办结。

做好移交与分配。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检察院移交案件及线索的管理台账,一案一登记,一卷一移交,对于案卷材料要逐一清点、逐一签字登记,确保全程留痕。检察院移交监察委员会的未结案件及已开展初查工作的线索,原则上交由原承办人继续办理;已经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后续补充侦查等工作,由原承办人继续办理。原承办人因故无法继续办理的,应交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办理,原承办人配合做好案情、侦查思路的介绍和案卷交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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