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移交后办理程序。移交监察委员会的问题线索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监察委员会有关工作程序办理;对于检察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侦结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规则和程序继续办理;对于已经对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及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不再予以解除或变更为留置等监察手段,仍然按照原规定关于采取强制措施及侦查手段的程序继续办理;已经调取的证据,无需转化,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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