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新闻:干货满满!“审理微论坛”上答疑解难

发布时间:2021-09-14 03:11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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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期“审理微论坛”开摆

聚焦审理实务

坚持问题导向

集思广益理思路

凝心聚力攻难关

快来看看这期有什么内容吧!

干货满满!“审理微论坛”上答疑解难

案例:

党员廖某某因违纪被留党察看一年,期间又发现其受党纪处分以前涉嫌盗窃刑事犯罪被取保候审,按党纪处分条例,在一年留党察看期满后又延长一年。现两年影响期满,但被处分人刑事犯罪案件尚在法院一审中,尚未作出判决。被处分人在留党察看期间违纪行为已改正,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参与抗洪救灾等工作,表现良好。

疑问:

对廖某某应该恢复党员权利还是开除党籍,各自的依据是什么?

问题一出,便引起“审理微论坛”与会人员的热烈讨论。

“我觉得应当以法院判决书为准,在判决书出来之前,应当恢复党员权利。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适用于职务犯罪,而非刑事犯罪,所以不应用此条例作为开除党籍的依据。”

“我有不同意见,廖某某的案子是由检察院提交给法院审理的,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均是司法机关的正式文书,可以作为其涉嫌犯罪的依据。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我觉得应当开除党籍。”

……

 

 

此案争议焦点:

廖某某涉嫌盗窃犯罪的行为,没有生效判决,是否可以认定为属于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分析:

第二十七条行为列举最后有一个“等”字,且未限定是涉嫌职务犯罪,因此,本案可以适用该条款。条款规定的是涉嫌犯罪,不是判处刑罚,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均是司法机关的正式文书,可以作为其涉嫌犯罪的依据。判断是否涉嫌犯罪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能,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正式的法律文书,纪检监察部门不能随意否定其效力。如果开除党籍之后,法院判决无罪并生效,或者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党员权利也有救济途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重新作出处理。经过激烈的辩论和综合分析,大家倾向于给出开除党籍处分。

“审理微论坛”以“一案一问一论”的形式,通过定选题、提问题、共研判、得结论,将审理案件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亮出来,不断咀嚼、消化已办案件,提升审查调查业务水平。此次对3个选题进行了讨论分析,与会人员结合相关党纪党规各抒己见,从不同角度阐述自己的观点,并有针对性地给出意见建议。

“案件审理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关口’,通过‘审理微论坛’我们直击审查调查工作中的难点、卡点和堵点,集思广益分析讨论解决方案,同时不断总结办案经验,切实让每一个案子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提升案件质量。”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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