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监察法释义(49)】复审、复核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27 23:09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监察法释义(49)】复审、复核的规定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中央纪委网站继续推出监察法释义,欢迎关注!...

摘要:中央纪委网站继续推出监察法释义,欢迎关注!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本条是关于复审、复核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程序和时限,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监察机关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本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复审、复核的程序。“复审”,是指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依法受理后,应当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审决定。“复核”,是指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不服,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向作出复审决定的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受理后,对原复审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核决定。复审是复核的前置程序,未经复审的,不能提出复核申请。规定复审、复核程序的目的在于保证监察机关正确、及时处理复审、复核案件,维护复审、复核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办事。

二是复审、复核的时限。本条对复审、复核期间作了明确规定,即“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一个月”应当自复审机关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计算,这是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监察机关进行复审活动的期限,“二个月”应当自复核机关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计算,这是上一级监察机关进行复核活动的期限。规定复审、复核期间的目的在于保证监察机关及时处理复审、复核案件,维护复审、复核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监察法释义(49)】复审、复核的规定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