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监察法释义(49)】复审、复核的规定(2)

发布时间:2018-06-27 23:09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监察法释义(49)】复审、复核的规定(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三是复审、复核期间原处理决定的效力。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规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是因为监察机关处理决定...

三是复审、复核期间原处理决定的效力。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规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是因为监察机关处理决定和复审决定,是一级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对监察对象和监察机关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在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有利于保障监察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审决定的效力,维护监察机关的工作秩序,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作这样的规定,也不影响对复审、复核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监察机关经过复审、复核认为原处理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审、复核决定。这一复审、复核决定的效力始于原处理决定生效之时。

需要注意的是,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而不能向其他机关提出申请。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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