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切实加强对基层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督(2)

发布时间:2018-10-18 19:43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切实加强对基层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督(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监察机关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进行监察。监察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监察机关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进行监察。监察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的范围,这是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的。主要考虑到,这类人员虽然不属于公职人员,但由于在基层从事有关事务管理,手中实质上行使和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而且处于与基层群众打交道的第一线,他们是否秉公用权、廉洁履职,不仅仅是个人行为端正与否的问题,还直接关系到基层群众的获得感,直接影响到基层群众对党和政府形象的判断,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基层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领导力、凝聚力。所以,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明确以法律形式纳入监察对象范围,不仅仅是业务问题、技术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关系到人心向背的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践,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比如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本案例中,A某作为当地村民委员会主任,属于监察对象,对其违纪违法问题,应当由纪委监委依法调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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