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要求更高(2)

发布时间:2018-11-19 12:59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要求更高(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另一种意见认为,A某与B某离婚复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义务、少缴税款、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通过这种方式也实际产生了少缴税款30余万元的后果...

另一种意见认为,A某与B某离婚复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义务、少缴税款、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通过这种方式也实际产生了少缴税款30余万元的后果,虽然其离婚复婚看起来并不违纪违法,申请购房、按揭贷款等行为在形式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将两方面的行为连起来看,A某这种为谋取个人私利而故意欺骗组织、欺骗社会、逃避法律约束的行为,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特别是A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又是县委组织部的副部长,本应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带头树立党员领导干部良好形象,但其放低自身要求和标准,实施上述不良行为,导致了漏税结果的发生且数额较大,已构成违纪,应当对其进行处理。

此事经纪委监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拟按违纪处理,并按程序调查获取证据、移送审理后,结合A某的主观态度、认错悔错情况进行了党纪处理,A某也主动上缴了应缴的税款,在社会上收到了明辨是非、以正视听的良好效果。

【解读】

监察法第三十七条是纪委监委开展线索处置工作的依据,也是职责性规定。“应当”体现的就是纪委监委必须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分门别类提出处置意见、及时办理。处置问题线索既是纪委监委重要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抓手,也是纪委监委作为监督监察专责机关、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因此,纪委监委对于每个问题线索的处置都要认真对待,应当充分认识到,稳妥处置每个问题线索,既是对组织认真负责、对自己工作认真负责、对被反映人认真负责的要求,也是对每个具体问题如何准确把握纪法标准、树立正确社会导向的要求。处置问题线索,既要立足于具体问题、对照有关具体规定认真分析研究,也要立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社会效果、对涉及的某类问题依纪依法给予正确评判。本案例中,对于县委组织部副部长A某通过“假离婚”违规避税的行为,县纪委监委虽然在讨论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但经集体研究后作出了正确选择,依照党的纪律要求,实事求是对A某的错误行为作出了构成违纪的定性并予以相应的处理,执纪过程中秉持了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要求,树立了正确的社会导向,取得了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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