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既要收集定性证据又要收集量刑证据(2)

发布时间:2018-11-27 22:09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既要收集定性证据又要收集量刑证据(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监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依法全面收集证据的规定,主要是指纪委监委调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

监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依法全面收集证据的规定,主要是指纪委监委调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要求调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必须客观、全面,不能只收集认定被调查人有罪的证据,还要注意收集被调查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因为这些证据,都会直接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有关人员的处理。除了这两方面证据外,实践中纪委监委在调查结束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还要向司法机关提供被调查人到案情况及其在被调查期间表现情况的说明材料,这些情况虽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违法犯罪性质的认定,但也往往直接影响到被调查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对于这方面的情况,纪委监委调查人员也应高度重视,一方面它既是属于调查取证阶段的重要工作范畴,另一方面它也是做好被调查人的思想工作和感化教育、对被调查人高度负责的内在要求。纪委监委可以办案,但纪委监委不仅仅是办案机关,而且不主要是办案机关。纪委监委本身是政治机关,要始终站在政治的高度来看待工作职责、看待办案工作。纪委监委作为履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最主要的职责是加强对党员干部和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督,是为了促使被监督对象廉洁自律、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积极作为。查办案件虽然是纪委监委开展工作的重要抓手,但不是全部内容;查办案件的目的,虽然是要将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事实予以认定并追究相应人员的纪法责任,但这并不是唯一目的。纪委监委开展办案工作一方面是要惩戒,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有贪必查、有腐必肃,形成不敢腐的震慑;另一方面更要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查处与感化相结合,尽可能将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拉回到正确的思想轨道上来,要通过惩治、教育和挽救、转化,尽最大可能确保党和国家干部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尽最大可能确保绝大多数人不犯错或少犯错、确保有错的人及时知错改错,这样才能不断促使干部队伍履职尽责、积极作为,才能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效应。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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